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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

展江教授在我司畅谈媒体审判真与伪

本新闻来自:SJC
 3月31号下午,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受邀来我司举办“新闻审判真伪辨”的专题讲座。

      展江教授首先介绍了英国和美国两个关于“媒介审判”的经典案例:英国黑格案和美国辛普森案。接着,通过援引魏永征教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和清华大学硕士来杨的硕士论文,展江教授将视角从英美转至国内,对我国今年来所发生的“媒介审判”案例做了梳理。“这些案件中大多存在着法律和情理的冲突,因而导致法院对案件和事实的认定和公众对案情的评价存在着重大差异。”
      在简略介绍了中国“媒介审判”的三个阶段后,展江教授结合亲身经历和实际国情,介绍了魏永征、徐迅、周泽、李本等国内外学者对“媒介审判”的看法。他介绍说,魏永征教授和徐迅都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着媒介审判,并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产生了负面影响。其中魏永征教授类比刑法学上的“行为犯”和“结果犯”之界说,主张 “行为犯论”,即即使某一案件并未受到媒介舆论的影响,但只要媒介做出了相应行为,即可定性为“媒介审判”。徐迅则主张采取“划界说”来定性“媒介审判”,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只要媒体发表了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就是“媒介审判”,就必将导致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只要在未进入司法程序,即立案前,以及一审或终审作出之后,发表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就不应当视为“媒介审判”,因为此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并不会影响到判决结果。法学出身的周泽教授则认为,中国当前根本不存在“媒介审判”,因为审判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判不独立、法庭不合格,尚达不到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公正司法标准。在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媒体的监督,审判可能会更加不公正。
      展江教授结合张金柱案的相关材料和武汉海事法院副经理李群星的文章,对中国“媒介审判”所遵循的这一特殊模式做了呈现和分析。“即使在我国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张金柱案’中,导致判决争议的原因也并非媒体舆论,而是权力干预和法治理念的缺失。”他还着重介绍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本的观点,李本认为英美的“媒介审判”路径为媒体报道影响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即陪审团,从而导致判决不公。而中国媒体影响司法的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之后,展江教授介绍了改进媒体对司法的报道的方法。他援引魏永征教授的观点,认为首先要反对“行为犯”型的媒介审判,遵循“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避免出于道德义愤而讨伐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随后又介绍了徐迅所提出的“徐十条”,并强调了其中的“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最后,展江教授发表了对于薛蛮子案、陈永洲案的看法,认为这些案件中的媒体行为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由特殊的国情和权力运行方式所决定的,不能算作媒介审判。
     在讲座结束后,我司师生与展江教授进行了交流。夏倩芳教授认为,避免“媒介审判”的方法是要坚持法律专业主义和新闻专业主义,要让司法和媒体双方都恪守专业原则。纪莉副教授简要介绍了她自己的一些研究观察,指出当前中国的“媒介审判”一词来源于英美,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的司法几乎不会被媒介所干扰,干扰司法公正的原因并不在于媒体。展江教授还与同学对刘虎案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汪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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